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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口子也要“明算账” 再审七十万元的是是非非

富平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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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富平县检察院向渭南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获改判,帮助申请人卸掉了70万元的债务包袱。

案情回顾


该案系刘某与张某、杨某发生在2016年的一桩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人杨某与张某是夫妻关系,刘某因张某未清偿其借款,便将张某、杨某诉至富平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杨某归还其本金70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刘某70万元及利息。2017年,杨某以该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富平县法院申请再审,富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杨某再审申请后,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杨某遂向富平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富平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详细阅卷、多方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发现法院关于70万元借款认定事实不清。检察官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必须实际提供了借款才能生效。但是,刘某提交的证明该70万元借款,仅有两张借款条据,并无实际交付的证据。另外,张某从刘某处借款70万元的事情,杨某不知情,也未在两张借据上签字。更为重要的是,刘某以该笔借款70万元属于杨某、张某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却没有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相关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杨某不应承担清偿责任。遂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渭南市检察院经审查后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富平县法院再审此案,富平县法院再审后,维持了原审判决。杨某不服,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向刘某所打的两张借条均没有杨某的签字,杨某对此借条予以否认。刘某提供的证人与法院调查的证人,其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所以,无法证明杨某对此明知和追认,故撤销原审判决和再审判决,最终判决杨某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年来,富平县检察院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十二字检察工作总要求,坚持聚焦法律监督职责,做强做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努力实现“四大检察”四轮驱动,推动法律监督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

普法小贴士

2019/12/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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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第159期

文字:胡新爱、田思朦

编辑:侯永慧

审核:李   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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